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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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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内容及程序
  •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内容及程序


      聊城市人民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以维护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尊严、权利、安全和福利为宗旨,为加强药物、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

      管理,使临床试验符合道德规范,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现行的,NMPA《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和《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审查内容及程序。

      一、审查内容

      (一)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内容:

      1.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审议中的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2.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包括研究目的是否保护了受试者权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可能遇到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3.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

      他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

      4.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家属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全面、通俗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5.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与治疗或保险及赔偿措施;

      6.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7.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可能遇到的风险程度;

      8.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内容:

      1.主要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3.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4.临床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5.向受试者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受试者是否可以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6.受试者入选、排除是否科学和公平;

      7.受试者是否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诊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8.对儿童、孕妇、老年人、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受试者的保护是否充分。

      二、伦理审查程序:

      1、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向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

      (1)伦理审查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日期);

      (2)临床试验方案(注明版本号和日期);

      (3)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日期);

      (4)招募受试者的相关材料;

      (5)病例报告表;

      (6)研究者手册;

      (7)主要研究者履历;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9)其他伦理委员会对申请研究项目的重要决定的说明,应提供以前否定结论的理由;

      (10)试验药物的合格检验报告。

      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办方应按照统一格式向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

      (1)临床试验方案;

      (2)研究者手册;

      (3)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

      (4)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如适用);

      (5)病例报告表文本;

      (6)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7)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

      (8)主要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文件;

      (9)试验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10)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

      2、受理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并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上会审查前缴纳相关费用,并组织医院伦理委员会相关委员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分别送达各位专家。伦理审查委员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络,严禁伦理审查委员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3、审查  伦理委员会审查委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进行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伦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人员出席。

      审查要点: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包括(1)主要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2)临床试验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3)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4)临床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5)向受试者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受试者是否可以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6)受试者入选、排除是否科学和公平;(7)受试者是否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诊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8)对儿童、孕妇、老年人、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弱势人群受试者的保护是否充分。

      I 期临床试验中可选用健康志愿者为受试者,II、III 期临床试验应选择目标适应症患者。当存在以下情况时,I 期临床试验可考虑选用患者为受试者:

      1.作用靶点仅存在于患者;

      2.从健康志愿者获得的药代动力学数据完全不能外推到目标适应症患者;

      3.健康志愿者难以耐受治疗的不良反应等。

      受试者招募审查时应重点关注:

      ①受试者的招募应当是出于科学原因,而不是因其社会、经济地位,或绝望中患者所处的健康脆弱地位易于招募。

      ②研究受试人群应尽可能包括能够反映出年龄、性别与民族多样性的不同群体,以便研究成果能被普遍应用于所有相关人群。

      ③将脆弱人群排除在受试者之外,曾被视为最便捷的对他们的保护方式,但这样的保护方式使脆弱人群无法享用研究成果,影响这些群体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因此导致对他们的不公正。应当鼓励 脆弱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以纠正这些不公正。

      ④当部分或全部被招募的受试者为易受不当影响的脆弱人群(如儿童、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者,或者绝望中的患者等)时,研究方案中需包括额外附加的保护措施以维护这些脆弱受试者的权益。

      ⑤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对受试者招募广告和招募信函进行审查。在研究进程中,伦理审查委员会亦可要求对招募广告和招募信函加以必要的修订。

      ⑥作为通用的伦理原则,不应使受试患者承担验证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及疗效所产生的费用。选择资助临床医学发展的机构,应该承担验证安全性及疗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知情同意书审查时应重点关注:

      ①介绍使用研究产品的注意事项;

      ②研究药物/器械/检查项目预期的风险及可能存在未知风险;

      ③申办方免费提供的药物/器械/检查项目;

      ④受试者参加试验可能获得的补助;

      ⑤器械发生缺陷或损伤之后的处理措施;

      ⑥隐私保护措施 (但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可以按相应权限查阅受试者的医疗记录);

      ⑦受试者生物样本的处理等。

      征得和豁免知情同意书的方式:

      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研究开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保护受试者免受伤害是研究者的责任。

      1.征得受试者书面知情同意:

      ① 除关于知情同意豁免条款外,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在临床研究开展之前须征得预期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在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

      ② 知情同意书应以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和通俗的语言表

      达,知情同意是在受试者或/和其法定监护人未受到不当影响并经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征得的。

      ③不允许在知情同意书中使用任何可能使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被迫放弃,或倾向于放弃任何合法权利的理由,亦不允许使用任何可使研究者、申办者、研究机构或相关代理机构免责 (或暗示免责)的语言。

      ④ 知情同意必须由临床研究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该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获取,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⑤在代理同意的临床研究中,须严格保护受试者,努力避免由于增加非治疗程序 (出于研究目的) 带来的风险超过最低风险。

      ⑥ 在知情同意书中,研究者应告知受试者向其提供研究结果的方式。当无法向受试者提供研究结果时,也应在知情同意书中向受试者说明。

      ⑦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被认为是唯一正式的同意文件,在研究中不允许使用任何与此版本不同的知情同意文件。

      ⑧ 已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版本的知情同意文件保存在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征得受试者口头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允许征得受试者口头知情同意:

      ①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可能造成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② 受试者为文盲或盲人时,可以将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向受试者或法定监护人口头提交,一名与受试者和研究者均无利益关系的任何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签字证明受试者的同意。也可以留有音像资料作为证据。

      ③ 受试者与临床研究的唯一联系是将要存档的知情同意文件,并且受试者参加研究的首要风险是由于敏感信息和隐私泄露可能导致的风险或伤害 (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暴力、强奸、艾滋病患者的调查和访谈,涉及性工作者或吸毒的社会和行为学研究等),受试者可能担忧签署知情同意书会对受试者的隐私保护构成威胁,在此情况下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过讨论和评价,可以批准征得口头同意,但应留有声音文

      件等证明文件作为同意的证据。伦理审查委员会仍可要求研究人员向受试者提供有关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3.事后知情同意,某些特殊的心理和行为社会学研究,如果要求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研究将无法进行。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批准事后 (研究结束后)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对研究的风险加以评价,确认研究的风险不大于最低风险,并且事后知情同意可以被受试者理解和接受。

      4.豁免再次征得知情同意,符合下列必要充分条件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批准豁免再次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①临床研究需要对知情同意书进行微小修改,否则该研究实质上将无法完成。

      ② 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③ 修改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征得程序,以及豁免再次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不会对受试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④ 豁免再次征得知情同意,不意味着免除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5.豁免知情同意,在满足下列必要充分条件时,伦理委员会可以批准豁免知情同意:

      ①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②豁免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不会对受试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③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

      ④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

      ⑤ 豁免征得知情同意,不意味着免除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生命安全时,伦理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

      4、决定  会议进入决定程序时,申请者、申办者及有利益冲突的委员应离场。对于审议的项目,审议意见在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必须为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委员中有参加临床试验者不投票;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独立或特聘顾问出席会议,但不参与投票。秘书负责会议记录。通过审议的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者)签署意见签字后,加盖“聊城市人民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公章方可有效。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是:

      (1)同意;

      (2)作必要修改后同意;

      (3)不同意;

      (4)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

      5、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要重新进行申请,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

      6、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伦理委员会可终止伦理审查: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②拒绝缴纳费用;③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7、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与中止、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研究计划经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要研究者进行试验。①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试验时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交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要研究者列席说明。②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或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受试者的健康状况不宜进一步进行临床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临床试验,以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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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药品申请表.doc

    附件:医疗器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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