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1-04
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A区B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违规将其个人吃喝所产生的费用,以开展敬老活动为名在村集体资金中报销。案发后,徐某主动退赔了相关费用,A区纪委监委经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对于区纪委监委责令徐某辞职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大家进行了讨论。有人认为,区纪委监委根据案件处理效果,责令徐某辞职属于其职责范围,并无不当。也有人认为,责令辞职系组织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可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建议,但不能直接对徐某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何认识组织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衔接用好组织处理措施等方面看待。
一、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定义及适用主体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组织处理规定》)第三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九条明确,组织处理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主要包括停职检查、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等7种措施。组织处理具有以下功能:一是管理功能。组织处理是教育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通过岗位、职务等调整措施,树立能上能下、激励担当导向。二是惩戒功能。组织处理的对象是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强化惩戒效果。三是预防功能。对一些身处重要岗位,但因行为性质、影响等因素不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干部,通过岗位调整、提前退休等措施可从源头预防廉洁风险。可见,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功能不同、互为补充,宜着眼效果、灵活适用。
根据《组织处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以省级层面为例,省委对省管干部组织处理有研究决定、审议批准等决策权。省委组织部对组织处理事项负有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办理和落实等执行权。省纪委监委有报告或建议权,发现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省委报告,或者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
二、适用组织处理措施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总体上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关于组织处理工作衔接顺畅。但在执纪执法实践中,组织处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思想上有顾虑。少数纪检监察机关片面认为组织部门是组织处理主管部门,还不习惯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衔接不畅,未及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影响处理效果。如被审查调查人系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免的公职人员,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在罢免、撤销或者免职后再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但有的未先行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影响政务处分的作出。三是程序不规范。依据《组织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处理应当履行沟通、建议、党委(党组)审批等程序。如前述徐某案,A区纪委监委未履行与组织部门沟通、区委审批等程序,直接责令徐某辞职系程序不当。四是以组织处理代替处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但两者不能互相代替。有的对本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但刻意调整岗位,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影响处理效果。
三、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常见情形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将组织处理措施纳入“四种形态”统计指标,将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办理提前退休、平职调整作为第二种形态指标。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纪政务处分与组织处理匹配衔接,着眼处理的综合效果,聚焦执纪执法实践中常用的组织处理方式,精准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1、建议停职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认为相关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妨碍审查调查的,可建议停职检查,系临时性组织处理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且期满后不影响党组织、组织部门适用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等其他组织处理措施。
2、建议平职调整。主要针对两种情形:一是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期内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调查人,但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可建议调离原岗位平职安排工作。二是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同时平职安排岗位。如对执纪执法司法等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可建议原系统平职安排工作。
3、建议责令辞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责令辞职针对因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应引咎辞职,但其拒不引咎辞职的,党委(党组)责令其辞职。本案例中,给予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只能给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政务轻处分,为实现处分与处理相匹配,可以不再给予政务处分,同时建议镇党委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4、建议免职。主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不宜继续履职的被审查调查人,在作出处分前先行免去现职,与停职检查区别在于并非临时性措施。二是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为匹配处分档次、强化处理效果予以免职。本案例中,如徐某拒不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可建议镇政府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
5、建议办理提前退休。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等情形、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可提前退休。实践中,办理提前退休通常针对给予重处分,接近退休年龄、不宜安排岗位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违纪违法干部。
综上,建议停职检查、免职通常在审查调查和问责案中适用,系保障审查调查工作的措施。建议平职调整、安排提前退休兼具保障审查调查开展和强化处理效果,既可在审查调查程序中适用,也可在处分决定作出后适用。建议责令辞职可强化处理效果,大多在问责案中适用。
四、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具体程序
在组织处理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加强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协作配合,综合工作环节、行为性质、处分种类等因素,适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再由组织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1、日常监督阶段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程序。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可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形成请示,列明组织处理具体建议、理由及依据,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建议函形式通报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
2、审查调查阶段建议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程序,可区分审查调查具体阶段,在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前后适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一是拟给予撤职及以上重处分案件一般在处分决定作出前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证据状况和办案进度,可在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立案和留置等请示中一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待其同意后,通报组织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是轻处分案件可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提出建议。应当将组织处理建议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在纪委常委会会议或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向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其按程序办理。
三是建议给予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组织处理。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时机参照前述两种情形把握,由于系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建议下级党委等单位给予组织处理,由其按程序办理。前述徐某案中,徐某系B镇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A区纪委可向B镇党委提出责令其辞职建议,由镇党委按程序落实并反馈区纪委。
此外,为提升效率,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也可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后,将组织处理建议与处分建议一并报请同级党委审议。如徐某案,如区纪委建议给予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报区委常委会审议,区纪委可一并提出建议B镇党委责令其辞职的建议;待区委批准后,镇党委办理责令其辞职手续,不再履行镇党委研究等程序。(许展 杨跃宏 作者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