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2-09-28 06:54
高质量起草审理报告要坚持“三分写、七分改”,反复对照事实证据修订文字表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规律、丰富经验,做到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笔者结合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或疑惑的细节内容,浅议需要重点注意的六个方面问题。
关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表述,但也要注意与干部任免职文件等书证进行核对,同时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任职经历较为复杂的被审查调查人,一般可以从下2至3级职务职级层次写起,并以职务职级层次或工作单位部门划分合并表述,但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涉及到更低层次职务职级的应予表述。二是要注意写明被审查调查人任党委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党内外其他职务情况,但对于已按规定和程序免去相关职务的,因相关内容已作为免职情况表述故不再表述,退休后已免去相关职务的亦不再表述。三是写明被审查调查人曾经受到处分、处理等情况,不限于与审理报告拟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相关的情况。
关于审查调查简况。该部分主要写明问题线索来源,初核、立案时间和依据,采取、延长留置时间等情况。其中,对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要首先单列表述,并注意巡视地方的应表述为“对**省(自治区、市)开展巡视”,不是“对**省委(自治区党委、市委)开展巡视”,而巡视单位部门的则应表述为“对**党组(党委)开展巡视”。
关于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新修订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对中共党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报告样式作出调整,并新增了非中共党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据生效判决给予处分案件2种审理报告样式,实践中要注意区别把握,同时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关于行为归类,对于系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报告“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违反党的纪律”部分应当按照“违反六大纪律”归类,同时构成职务违法的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分不再引用相关条规,表述相应调整为“前述**违反**纪律、**纪律的行为,同时构成职务违法”。对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违法案件,审理报告“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分应当按照“违反六项要求”归类,并将“其他违法行为”放在“违反六项要求”之后表述,这里的“其他违法行为”指违反六项要求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二是关于行为认定,对抗组织审查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等不是独立的职务违法行为,只是从重处分的情节,不应认定职务违法。其中,对于系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认定违纪但不应认定职务违法,并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应党纪处分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政务从重条款;对于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不得认定职务违法,可在“主要违法事实”增加表述“此外,**还具有**等从重情节”,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从重条款。三是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要单独认定并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之后“违反组织纪律”之前,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前后连续发生的违规收受礼金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四是对涉嫌犯罪问题应当简要表述,在总括犯罪事实之后择要分列2至3笔具体事实即可,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详细表述。
关于涉案财物情况。该部分要写明暂扣、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折合共计总金额,并分类列明现金、房产、物品等的数量和金额。其中,冻结财产应与案件直接相关,对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以个人合法财产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的,原则上应当由其将相关款项转账至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专用账户。此外,对涉案财物追缴不足的,应当进一步表述“其他涉案财物**万余元正在追缴中”。
关于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该部分要写明被审查调查人在审查调查期间的思想认识转变过程,是否如实讲清问题,是否有认错悔过表现,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并结合其忏悔反思或检讨材料剖析其违纪违法原因,注意从政治上、理想信念宗旨上精准概括、分类表述,深刻剖析揭示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思想根源,注意与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和审理政治画像形成呼应。如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了审理谈话,应写明审理谈话的时间及简要情况。
关于处理意见。该部分应当按要求写明审查调查部门或报批案件呈报单位意见和审理意见,同时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有关要求,应当对涉嫌犯罪的涉案人及不当所得全面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二是高度重视审理政治画像,可以打破违纪违法行为的排列顺序,视情况排列组合并提炼表述,而不应简单罗列违纪违法问题的标题,以准确概括揭示违纪违法行为的特点和政治危害性。三是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处理意见,既包括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意见,也包括提出组织处理建议、调整享受待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等意见。如需提请党委一并免去有关职务、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或履行全会追认等其他程序,应予以写明。四是关于条规引用,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不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分种类),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应政务处分条款即可;关于涉案财物处置,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含移送司法),不移送司法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不含移送司法),但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均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孟松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