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2-08-17
“林某身为公职人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现给予其警告处分。”随着这声宣布,我主办的第一起信访调查终于画上了句号。
事情还得从一起“送上门”的信访反映说起。那天早上,我们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正在开组内会,会议室的门被人推开了:“同志你好,我有些问题要向你们反映。”
“小连先把资料登记一下,这个信访件交给你主办。”听完信访人的反映后,叶组长和我说。虽然参加纪检监察工作已有一段时间,但平时都是跟着组长、副组长去调查谈话,牵头主办信访件还是头一回,我心里不免有些“忐忑”。
信访人反映的是某单位公职人员林某违规投资经商办培训学校的问题。我第一时间找出被林某的个人事项报告,仔细查看她的工作简历、家庭成员等信息。
“该公职人员的配偶是经商办企业的,核实谈话时,对方完全可以辩称这是她配偶或家庭的投资行为,即使资金是从她个人账户转出去,也可能是家庭共有财产。恐怕大费周章调查一圈,最后可能会一无所获。”在案件分析会上,我提出了自己的顾虑,建议将其定性为“查否件”。
会后,叶组长单独找我谈话,语重心长地说:“一些信访反映问题可能有虚有实,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切忌先入为主。我们的责任是通过核实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第二天一早,我和同事来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企业注册信息。系统显示,不但林某名下没有登记在册的培训学校,她丈夫名下也没有。
我不免有些气馁。回到办公室,我翻出核实记录单、举报材料、谈话记录,把每个细节都重新捋了一遍。
这时,信访人不经意的一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林某是公职人员,她经常会在培训学校微信群里布置工作,并且会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去公司,和员工谈心谈话。”
我们决定赶往培训学校开展外围调查取证。果然,与培训学校员工的谈话证实了林某就是培训学校幕后老板,参与了对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有了确凿证据后,我们决定采取走读式谈话的方式,直接找林某核实情况。
谈话一开始,林某避重就轻,对实质性问题闭口不谈,谈话一度陷入了僵局。我站在女性的立场,对她进行开导,做思想工作,随着谈话深入,林某心理逐渐转变。趁热打铁,我们向她出示了其在变更营业执照时欲盖弥彰,由其丈夫公司的员工周某和陈某代持股份的关键性证据。林某终于承认了自己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违纪事实。
这次信访调查虽然已经结束,但那不经意的一句话却常常提醒我,在监督执纪中一定要巧抓细节,结合细致的外围调查,掌握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撕开案件查办的突破口。(浙江省温岭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 连幼幼 || 责任编辑 周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