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2-08-10
“他买房子使用的这张银行卡并不在他名下,几个月前在千里之外存入了30万元现金,这一线索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今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召开职务犯罪案件复盘评析会,介绍了一起该区监委通过单条受贿10万元的问题线索,最终牵出涉案数百万元的贪污、受贿、介绍贿赂的窝案串案。
2020年10月,邗江区监委根据上级监委指定管辖,对扬州市公安局某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徐某涉嫌受贿10万元的问题线索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调查发现,徐某几年前离异时“净身出户”,但一年后就全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并进行了高标准装修,且其日常消费标准较高,与实际收入极不相符。
徐某从警16年,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讯问时,徐某对受贿1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于其他问题一直闭口不谈。
调查组加紧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研判,从海量的数据中寻找突破口。经过细致分析,调查人员将疑点落在徐某添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上。在调取的房款来源账户流水中,一张韩某某名下银行卡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的信息被锁定。
韩某某是谁?再次讯问时,徐某顾左右而言他,对关联问题始终持回避态度。调查发现,韩某某近三年来没有福建建瓯旅居史,但在千里之外的建瓯,这张银行卡却有过30万元的现金存入记录,调查人员分析,韩某某的银行卡有可能是他人持有和使用。
调查人员了解到,韩某某与徐某交往甚密,有共同出行、消费等记录。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徐某不得不承认韩某某是其朋友,存入3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也是韩某某提供、由其保管使用的,但是对于30万元现金的来源始终避而不谈。
调查人员对徐某2016年至2018年办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徐某在办理某案件期间,于2017年7月、8月多次前往温州、建瓯等地出差。综合分析徐某个人出行、住宿、消费记录,调查组初步判断是徐某本人在建瓯存入该张银行卡30万元现金,且该笔现金与其所办理案件存在重大关联。
随后调查人员前往温州和建瓯对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发现与徐某涉嫌共同贪污的温州某单位职工林某。徐某在办案期间以案谋私,利用职权与林某共同贪污应当扣押的公款、明示或者暗示案件当事人索取贿赂的事实初步查清。
在大量的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及其他证据面前,徐某终于承认其利用韩某某及他人银行卡转移贪污的公款及收受贿赂的事实。经查,徐某在到外省取证期间,单独或伙同林某通过对案件当事人施压、利用信息不对称,贪污涉案公款156万元,受贿70万元,其在建瓯存入的30万元就是向涉案人员索贿所得;贪污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公款2.5万元、利用其他案件收受贿赂65万元。徐某在交代其他案件收受贿赂过程中,另一名民警瞿某某也因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最终,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其余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金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