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2-07-14
实施容错纠错,通过宽容改革发展中的失误错误,避免干事多出错多、不干事不出事的逆向惩罚,对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等情形,这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党组织规范精准问责、依规依纪依法容错纠错的重要遵循。我们要认真落实《问责条例》精神,积极推进实施容错纠错机制。
要从问责理念上深化对“三个区分开来”的认识
干事创业有风险,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创新永无止境。当前,问责发挥了重要的利器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存在问责加码、泛化滥用问题,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了折扣,一些党员干部产生消极避责心理。针对上述问题,《问责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这一规定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要求,其根本目的是通过规范、精准问责,捆住干部乱作为的手脚,放开束缚干部担当作为的手脚,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开展容错纠错必须按照这一要求,科学区分为公为私、无禁有禁、无意有意的界限,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全面辩证地看待出现的失误。在问责调查过程中应一并考虑容错情形,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做到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不拿容错搞松绑,用好容错“度量衡”。山东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制定了《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着眼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聚焦现实中多发情况,合理界定容错情形和条件,对触碰复杂矛盾、新官理旧账,勇于打破僵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着眼推动发展、主动揽责担责的,注重看主流、看大局、看长远,不简单“扣帽子”,只要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及时予以容错纠错。
要精准把握运用问责从轻减轻情形
《问责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或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担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把握这一规定,要注意区分当事人的态度,看当事人面对失误错误,是主动纠错、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不管,是积极配合、主动担责还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对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比如,某县扶贫办在实施农村电商扶贫项目中,为完善扶贫项目,精准落实扶贫任务,审批备案超出时限要求。考虑到其主动对项目不合理内容进行整改纠正,避免损失、促进增收,予以从轻问责,最终对县扶贫办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要严格规范容错免责工作程序
《问责条例》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作了全面规范,为实施容错纠错提供了具体方法路径。能否精准把握容错纠错原则,并运用到问责工作中,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政治站位、工作作风和能力水平的现实检验。山东省在实施容错纠错时,注重程序设计,从提出申请、调查核实、会商共议、情况公示、作出决定、反馈意见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比如,关于容错申请的提出,既可以是干部本人主动提出,也可以是有关党组织主动发现提出;对情况复杂的,必要时可考虑会商,邀请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业务领域专家等代表参加,会商结果报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容错决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容错认定情况,属于免责的,及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相关党组织和干部本人。2020年以来,山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容错纠错694起,涉及851人,营造出干事创业浓厚氛围。
必须坚持容纠并举
问责和容错都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必不可少。我们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及个人容错的同时及时督促纠错,并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履行纠错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纠错监督责任,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补救等方式,督促抓好问题整改。(山东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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