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预约挂号 图书馆 医务社会工作部 OPO办公室 行风建设 下载中心 进修
    •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医院新闻
      • 医院公告
      • 医院视频
      • 法制宣传
    • 科室介绍

      • 国家级重点专科
      • 山东省临床
        重点专科
      • 山东省医药
        卫生重点专业
      • 省级特色专科
      • 临床科室
      • 医技科室
      • 实验室
    • 专家介绍

    • 科研教学+

      • 科研动态 | 院校教育  
      • 科研成果 | 继续医学教育
      • 科研机构 | 规范化培训 
    • 药事管理+

      • 伦理委员会
      • 国家药物临床
        试验机构
      • 规范化培训
    • 医疗护理

      • 医疗规范
      • 护士风采
      • 护理规范
    • 信息公开

      • 基础信息 | 领导信息
      • 资质标识 | 政策法规
      • 应急管理 | 采购信息
      • 收费信息 | 环境引导
      • 诊疗服务 | 财务信息
      • 行风与投诉 | 科普健教
      • 便民服务 | 疫情防控
      • 限制类技术与手术操作授权目录
      • 信息查询
    • 医院文化

    纪律检查

  • 纪律检查
  • ﹝纪委-纪检业务﹞ 【纪法链接】 违规乱收费处理依据


      来自:聊城市纪委监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医院地图关于我们

    地  址: 聊城市东昌西路67号 邮编:252000 电话:0635-5099120 医院信箱:lcsrmyywz@163.com

    急救电话:0635-8276120  聊城市人民医院投诉电话:0635-5099120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举报电话:0635-8436356
    急救转运预约电话:0635-8276120 ,0635-8276345

    Copyright 2018 聊城市人民医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200096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