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预约挂号 图书馆 医务社会工作部 OPO办公室 行风建设 下载中心 进修
    •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医院新闻
      • 医院公告
      • 医院视频
      • 法制宣传
    • 科室介绍

      • 国家级重点专科
      • 山东省临床
        重点专科
      • 山东省医药
        卫生重点专业
      • 省级特色专科
      • 临床科室
      • 医技科室
      • 实验室
    • 专家介绍

    • 科研教学+

      • 科研动态 | 院校教育  
      • 科研成果 | 继续医学教育
      • 科研机构 | 规范化培训 
    • 药事管理+

      • 伦理委员会
      • 国家药物临床
        试验机构
      • 规范化培训
    • 医疗护理

      • 医疗规范
      • 护士风采
      • 护理规范
    • 信息公开

      • 基础信息 | 领导信息
      • 资质标识 | 政策法规
      • 应急管理 | 采购信息
      • 收费信息 | 环境引导
      • 诊疗服务 | 财务信息
      • 行风与投诉 | 科普健教
      • 便民服务 | 疫情防控
      • 限制类技术与手术操作授权目录
      • 信息查询
    • 医院文化

    纪律检查

  • 纪律检查
  • ﹝纪委-政策法规﹞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35) | 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如何报告、处置及审批?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的报告、处置及审批的规定。

        初步核实工作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是直接责任主体,初步核实结束后,由核查组撰写情况报告,并签名备查,体现权责一致、权责对等,有利于强化核查组的工作责任,也有利于发挥核查组主观能动性,调动核查组全体人员工作积极性。核查组全体人员应当签名备查。承办部门一般是审查调查部门或者监督检查部门。核查组在承办部门直接领导下工作,承办部门要在核查组形成的情况报告基础上,进一步对初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过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置建议,形成情况报告按程序报批。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对初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区分情况提出处置建议:(1)经过初步核实,发现被核查人确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立案。(2)问题不属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了结。(3)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但需要对本人谈话提醒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4)经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暂存待查。(5)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一定违纪问题但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虽有违纪问题嫌疑但难以核实认定的,可以视情况提出诫勉或者给予组织处理等建议,按照规定报批后,通过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程序办理。

        本条规定,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1994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考虑到监督执纪情况千差万别,《规则》不再对初步核实的时限作出规定,目的是让纪检监察机关把初步核实工作做扎实,判明问题的真假、虚实和大小,提高初步核实质量,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保证立案后的快查快结。但也不能理解为没有时限、无限期拖延,承办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初步核实任务。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医院地图关于我们

    地  址: 聊城市东昌西路67号 邮编:252000 电话:0635-5099120 医院信箱:lcsrmyywz@163.com

    急救电话:0635-8276120  聊城市人民医院投诉电话:0635-5099120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举报电话:0635-8436356
    急救转运预约电话:0635-8276120 ,0635-8276345

    Copyright 2018 聊城市人民医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200096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