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聊城市纪委监委
“身为一名党员,不该将个人车辆费用违规报销,这都是自己纪律观念淡薄、廉洁自律不够的结果。”日前,东昌府区张炉集镇民政所原所长李某某谈到自己“私车公养”问题时懊悔不已。
2018年1月,东昌府区张炉集镇纪委收到区委巡察组转来的反映该镇民政所长李某某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的问题线索,随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李某某违纪行为水落石出。乡镇民政所的日常工作十分繁忙,工作人员需要经常进村入户走访低保户、五保户,调查新增人员信息等,同时还要开展一些慰问活动。由于没有配备公车,到一些距离镇政府较远的村户开展工作时,就需要租用社会车辆,所产生的燃油费用统一在业务费用中报销。有时因为工作人员分头下村或其他紧急情况车辆安排不开时,李某某也会驾驶个人车辆进村开展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某心态悄悄发生着变化,患得患失的思想占了上风,认为自己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为了公事使用私家车不合算,开始动起了“歪脑筋”,想着找机会“补偿”一下。
作为民政所长,李某某手中掌握着上级下拨的经费,所里的各项费用自己签字就可以直接报销。李某某计划着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可以隔三差五地把应该由自己个人承担的私家车费用列到因公费用里一起报销。刚开始,李某某心理是矛盾的,他清楚知道这样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的纪律,但是,他也找到了说服自己的“理由”:私家车的损耗和工作有关,适当报销些也情有可原,组织会“理解”的;另一方面,自己在所里的单据上签了字就可以报销,别人也不会知道。李某某“心安理得”起来,从2014年开始,他把个人车辆产生的一部分费用,在所里的业务费用中陆续违规报销。
经查,2014年至2016年两年多的时间,李某某分七次报销燃油费3270元。为了规避检查,李某某每次报销发票面额都不大,且不在同一加油站加油。在这期间,李某某甚至把给私车做车辆保养的费用总计1245元,以车辆维修费的名义在所里报销。
认真履行职责,干好本职工作,本是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但李某某却将自己和党组织的关系简单定义为付出和回报关系的行为,把分内的履职尽责当做向组织要待遇、讲条件的资本,一旦回报与自己的欲求不相符,就心态失衡,产生消极情绪,为了弥补所谓的“损失”而违规报销私家车的费用,触碰了纪律红线,难逃纪律严惩。2018年11月,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党委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