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大,不收敛、不收手等问题依然突出,侥幸心理依然存在。为此,结合一年来的审理工作实际,市级机关工委纪检组案件审理室,总结和梳理了一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剖析身边案例,以案为鉴, 以事为镜, 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筑牢信仰之基、绷紧纪律之弦、落实应尽之责,警钟长鸣。
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典型案例
一、 案件剖析:此案例为大局意识不强,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不当,因工作失职被问责处分。市直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大局意识,增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抓好滇池保护治理,确保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为打造健康昆明提供环境支撑。
二、 案情分析:2017年7月20日起,昆明市主城区遭遇强降雨,新、老运粮河大量来水,使东风坝内水位不断升高。7月22日上午,昆明湖泊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人发现草海导流围堰、东风坝溢流闸内外水位超出警戒水位,随后在湖泊公司微信工作群中向湖泊公司负责人赵某发出“是否提闸放水泄洪”的请示。赵某在未向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请示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提闸放水泄洪。开闸时间从起7月22日上午10时30分一直持续到7月25日上午10时34分止,在此期间内赵某未向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汇报开闸泄洪情况,也未采取必要的减少污染措施。后经昆明市环保局测算在东风坝溢流闸开闸的72小时内,有90万方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草海,导致草海水质中总氮、总磷指标上升1.1%、“化学需氧量”、“叶绿素a” 大幅上升,对滇池水质造成了污染。
三、 定性量纪:滇池保护治理历来是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湖泊公司作为滇池治理的主要单位,工作效果体现市委、市政府治理滇池的力度和决心,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赵某作为湖泊公司第一责任人,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发风险事前未按要求作出应急预案;在突发风险时,未遵守组织纪律在有效时间段内向上级请示、并根据险情发展实时汇报风险情况,事中或事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突发事件给滇池带来的污染。从上述几方面暴露出赵某在工作中缺乏大局意识,对滇池污染治理工作的站位不高、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上来,没有看到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缺乏责任意识,管理松懈,没有严格规范的请示报告批准程序,没有制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组织纪律观念,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处置。赵某的行为已违反了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葛某书面诫勉问责并在全市通报。
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
一、 案件剖析:钱某系特定岗位人员,因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旅游,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被党纪处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照党的纪律,钱某因为在干部任用考察期间违反纪律被给予警告处分,根据规定“处分期间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钱某也因此错过了一次提升职务的机会。
二、 案情分析:2018年2月,市某办处长钱某(系特定岗位人员,组织提拔考察期间)向单位相关领导提交申请,称更换到期护照,申请从单位领取个人护照。领取护照后钱某未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程序的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因私出国(境)审批,便携妻子、女儿到泰国自费自由行旅游。4月钱某将个人护照交回单位。
三、 定性量纪:钱某身为某处特定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自我要求不高,组织纪律意识涣散,违反特定岗位人员出国(境)报批程序,私自出国(境)。其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构成未经批准出入国(境)错误。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钱某党内警告处分,处分期间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违反廉洁纪律的典型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的案件情形很多,大多为党的十八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如公车私用、公油私加,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等情况。
一、 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后不收敛、不收手,公车私用、公油私加被党纪处分
(一)案件剖析:党风廉政建设本应是单位党组织一把手的第一责任,此典型案件中孙某作为单位党支部书记,本应带头履行责任,但其非但不履行责任反而带头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后不收敛、不收手,公车私用、公油私加,在单位起到了极坏的影响,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二)案情分析:1.公车私用。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昆明市某局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孙某利用可以因公使用公车的便利,在因公用车后不按规定及时归还车辆,私自驾驶单位公车,用于个人上下班往返及到外地旅游探亲等因私活动,产生加油费3万余元。2.公油私加。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孙某利用单位公务加油卡随车存放的管理漏洞和可以因公使用公车的职务便利,25次因私私自使用单位三张公务油卡,为其私车加油,涉及油费0.8万余元。
(三)定性量纪:孙某作为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中心主任,廉洁意识淡薄,贪占思想严重,长期私自公车私用、公油私加,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在单位的干部职工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孙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二、 违反党的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相关单位礼金,严重影响党的形象被党纪处分
(一)案件剖析:此案件中李某累计收受礼金金额为2.6万元,作为肩负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的副处长,自我要求不高,廉洁纪律意识不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如果一旦因监督失职造成事故,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同时李某收礼范围面大,涉及几乎所有监督标段,给党的形象造成了极坏影响。
(二)案情分析: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市某局某处室副处长李某,根据处内分工负责昆明某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期间,李某分别收受了该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经理贺某、三标段项目经理部经理贺某、四标段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吴某、五标段项目经理部经理李某、七标段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董某、八标段项目项目负责人李某等六人每人每节0.2万元的礼金,共计2.4万元;收受该工程监理一标段项目总监李某每节0.1万元的礼金,共计0.2万元。综上李某共14次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礼金2.6万元。
(三)定性量纪:李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自我要求不高,廉洁纪律意识不强,在节假日期间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给的礼金,其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构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的错误,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应予严肃处理。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应当给予李某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李某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违纪事实,并积极清退违纪款。有减轻其处分情节。经批准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鉴于李某违规收市政工程已开工7个标段中6个标段及1家监理单位礼金的行为,涉及面广,给党的形象造成了极坏影响,建议免去李某副处长职务。
三、 事业单位周某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发放津补贴被政务记过处分
(一)案件剖析:廉洁纪律不仅是党员、公务员应该遵守的规定,其他公职人员也要严格遵守。根据2018年4月16日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今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将会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
(二)案情分析:2016年至2017年,周某(非党员、事业单位人员)在担任市某办工程维护处长期间,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用公款购买水票发放给职工私用。2016年9月单位事业支出款项购买水票2000张,金额20000元,按人均60张水票的标准,将其中1320张水票违规发给全处22名职工私用,其余水票留作公用。2017年9月用单位事业支出款项购买水票1500张,金额15000元,按人均60张水票的标准,将其中1380张水票违规发给全处23名职工私用,其余水票留作公用。
(三)定性量纪:周某作为某办工程维护处长,在会议中同意并决定该处用公款购买水票,违规发放给单位职工私用,违反了廉洁从业纪律,按照规定应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应给予周某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