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市医〔2016〕9号
聊城市人民医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
(2016年3月18日经医院第十届四次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聊人字[2009]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带薪年休假适用范围及条件。凡通过医院正式录用的在岗职工,工作年限累计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年休假15天。
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职业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 各部门、各科室要结合医院实际,于每年12月15日前做好下年度年休假计划并报人事处,人事处按要求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带薪年休假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统筹安排,要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年休假,不能跨年度安排。
临床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由所在科室科主任负责安排,护理人员由所在护理单元护士长负责安排,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
第七条 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审批程序。职工申请带薪年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业务科室职工经负责人同意签字和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职能科室职工经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直接报人事处审核备案;科主任、护士长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对未经审批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一年内事假累计满20天以上。
(五)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的要求。带薪休假是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对职工生活的关心。各部门、各科室要充分认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同时,各部门、各科室要注重结合我院实际,处理好本部门、本科室职工带薪年休假与正常工作的关系,做到职工休假和正常工作两不误。
各科室要严格上报本科室的带薪年休假情况,每月随科室考勤上报人事处,考勤要由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双人签字。每位职工要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科室安排,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到岗,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凡有下列违犯休假规定的,视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罚绩效工资以及追回相应待遇并按相应待遇的1-3倍进行处罚。
(一)科室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休假计划的;
(二)因计划不周密(意外情况除外)耽误科室工作,引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执行过程中有漏报、虚报、瞒报休假人员考勤等营私舞弊行为的;
(四)休假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聊城市人民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201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