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专业人员:
根据科技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局)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专业评价机构进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评价的范围
社会公益类科技成果评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省部级以上医学刊物(正规双刊号)近两年发表密切相关论文1篇(含1篇)以上(申请评价时必须出示论文原件),论文首位人员需与课题主持人员一致。
2. 科研课题完成时间应一年以上,临床病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例。
3. 不允许虚挂人名,如需两家单位以上科研人员共同完成的课题,须提供科研合作协议和协作单位书面证明材料,并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申报。
二、下列科研课题不组织评价
1.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主要是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以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对于直接指导某一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对待。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者知识产权不明晰的成果。在未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之前,不组织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三、评价材料的组织
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的编制见附件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编制大纲。
四、科技成果评价的形式
科技成果评价原则上采取会议评价形式,同一研究领域的项目可合并一起组织成果评价。
五、评价委员会专家组成
专业评价机构根据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的同行专家七至十一名组成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执行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回避制度,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二人,单位总数不低于五家。被聘专家要保守被评价项目的技术秘密,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六、评价资料要求及评价意见
1. 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正确,数据是否可靠并符合规定。
2. 项目的技术特点,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取得的主要技术数据。
3. 应用领域,推广应用价值和前景,经济社会效益。
4. 依据有关数据资料,对成果做出总体性能、技术水平的评价。
5. 需技术改进的实质性问题和建议。
七、材料报送要求
1. 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A3纸打印一式三份。
2.科技成果评价材料(原鉴定材料)、查新报告、发表论文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3. 聊城市科研成果评价承诺书一式二份(不需电子版)。
以上材料报送电子版发送邮箱
微信号:24221087 不备注科室+姓名不予添加聊城市人民医院成果群。
截止时间:12月29前将评价材料交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雪 张磊
联系电话:4635(外线:8271635)
地址:科研处(西区四楼综合办公室)
科研处
2017年12月14日